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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逸飞生前油画买卖纠纷案一波三折
新民网从南汇法院了解到,当事人吴先生称,2004年8月5日其与已故画家陈逸飞于签订协议书:由吴先生向陈逸飞提供俄罗斯油画14幅,总价人民币195万元。事后,吴先生曾根据陈逸飞的指令,将这批油画送到了上海刚泰文化有限公司周先生处。吴先生向法院称,陈逸飞在2005年去世前未完全付清画款,因此要求返还这些油画。
2007年4月23日,吴先生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逸飞的继承人支付油画余款。一审认为,吴先生未能证明协议中就交付方式存在明确约定,也未能证明交付系受陈逸飞的指令,因此判决对吴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后吴先生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上诉。
法院再次被驳回出卖人诉求
南汇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吴先生交付给刚泰公司的14幅油画,是受陈逸飞或者陈逸飞艺术公司的指令,吴先生对争议油画的所有权因交付而发生转移,因此吴先生要求周先生及刚泰公司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至于刚泰公司与陈逸飞或者陈逸飞艺术公司之间对争议油画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与吴先生与陈逸飞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民网 胡彦珣 通讯员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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